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旌檢公刑訴〔2019〕295號
被告人吉火木機,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4341989********,彝族,文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縣**鄉(xiāng)**村**組**號。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8月8日被浙江省紹興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2014年7月1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德陽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決定,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陽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吉火木機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5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吉火木機進入德陽市區(qū)**苑**棟**單元**樓**號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盜走被害人iphone6手機一部、三星牌手機一部。
2、2015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吉火木機進入德陽市區(qū)**苑**棟**單元**樓**號被害人侯某某家中,盜走被害人iphone6手機一部。
3、2015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吉火木機進入德陽市區(qū)**街**號**棟**單元**號被害人刁某某家中,盜走被害人現(xiàn)金2160元。
4、2016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吉火木機進入德陽市區(qū)**苑**棟**單元**樓**號被害人肖某某家中,盜走被害人現(xiàn)金700元。
5、2018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吉火木機進入德陽市區(qū)**路**號**棟**單元**室被害人蔣某某家中,盜走被害人現(xiàn)金2005元、蘋果5手機一部。
6、2018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吉火木機進入德陽市區(qū)**路**號**棟**單元**室被害人曲某某家中,盜走被害人現(xiàn)金400余元。
7、2018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吉火木機進入綿陽市高新區(qū)**莊園被害人賈某某、付某某、袁某某家中,盜走賈某某現(xiàn)金800元左右,付某某愛國者充電寶一個、挎包一個、香煙一包,袁某某現(xiàn)金3400元、三星S8手機一部、VIVO牌手機一部。經(jīng)鑒定,被盜愛國者充電寶價格為95元,三星S8手機價格為3706元。
8、2018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吉火木機先后進入德陽市區(qū)**路**號**小鎮(zhèn)被害人周某某、鄭某某、孫某某、肖某某、張某某家中,盜走以上被害人現(xiàn)金共計1700余元及孫某某華為P20手機一部。經(jīng)鑒定,該被盜手機價格為329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查、檢查、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吉火木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吉火木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繼學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吉火木機現(xiàn)被羈押于德陽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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