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起?訴?書
瓊二分檢刑訴〔2020〕34號
被告人吉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33197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海南省樂東黎族縣(以下簡稱樂東縣)人,戶籍所在地樂東縣**鎮(zhèn)**村委會**村*隊*號,住原籍。因盜采河砂,于2020年8月21日被樂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樂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樂東縣看守所。
本案由樂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樂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于同年11月23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吉某甲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告人吉某甲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吉某甲,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自2020年3、4月開始,被告人吉某甲在未取得合法采砂手續(xù)的情況下,多次雇請運砂車及鏟車到樂東縣利國鎮(zhèn)望樓河赤塘村河段旁(靠近赤塘村)進行采砂,用于向其胞弟吉某乙提供建房用砂和平整土地。經海南省資源環(huán)境調查院鑒定:赤塘村河段吉某甲采出河砂資源量(松方)為1468.5m3。經樂東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非法采出1468.5m3建筑用砂的價格為293700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吉某甲人口信息基本項查詢、行政處罰決定書、樂東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說明》、《2015-2020年樂東縣建筑用砂市場價格調查表》、抓獲經過等書證;
2.證人吉某乙、馮某某、曾某甲、顏某某、曾某乙證言;
3.被告人吉某甲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證明指控的事實。被告人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吉某甲違反礦產資源法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多次到樂東縣利國鎮(zhèn)望樓河赤塘村河段盜采河砂,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麥雪良
????????????????????????書記員:吳小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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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7日
附:1、偵查卷宗叁冊、光盤壹張;
2、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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