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洛陽市新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3月30日9時30分許,被告人吉某某駕駛豫M*****號小型普通客車,沿S246線由南向北行駛至62KM+26M彎道處向東右轉彎時駛入道路左側,與由東向南行駛的呂某某駕駛的華鷹牌無號正三輪摩托車(車斗乘坐袁某某)相撞,造成兩車受損、袁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2019年4月22日,袁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吉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發(fā)后,被告人向被害人近親屬進行賠償?shù)狼福玫搅吮缓θ私H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 戶籍證明、前科證明等書證;
2、鑒定意見書;
3、證人呂某某、李某某、劉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吉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在事故發(fā)生后由同行人員主動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公安機關調查處理,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新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靳朝
附:
1、 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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