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臺椒檢一部刑訴〔2020〕1217號
被告人吉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4011980********,漢族,初中文化,案發(fā)時系浙江**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駕駛員,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30日被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薛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2271990********,漢族,初中文化,臨海市**回收物資有限公司經(jīng)營者,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縣**鎮(zhèn)**村**,現(xiàn)暫住浙江省臨海市**鎮(zhèn)**市場**回收物資有限公司。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2月8日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因違規(guī)使用明火,于2019年11月7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qū)彙?
本案由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盜竊罪、被告人薛某甲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吉某某所在的浙江**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容器公司)委托臺州市椒江區(qū)前所街道臺州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流公司)加工鐵板。吉某某受公司委托,從2020年4月初至5月28日到**物流公司運回在該公司加工好的鐵板和剩余的邊絲。吉某某在**物流公司裝貨時,采取趁該公司工作人員不備,將**物流公司的鐵板邊絲混裝在自己需要運出的貨物中秘密帶出公司的是方式盜竊,共計20余次。后吉某某將所盜鐵板邊絲運往浙江省臨海市杜橋鎮(zhèn)**建材市場附近被告人薛某甲經(jīng)營的**回收物資有限公司進行銷贓。薛某甲明知可能是盜竊所得的財物仍以人民幣8360元予以收購。2020年5月28日下午,吉某某再次實施盜竊時被**物流公司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并報警。經(jīng)查,車上載有2捆鐵板邊絲,其中1捆鐵板邊絲是盜竊所得,該2捆鐵板邊絲重370千克,經(jīng)估價,鑒定價值人民幣847元。后公安民警在薛某甲經(jīng)營的回收公司查獲14捆鐵板邊絲,重2740千克。經(jīng)估價,價值人民幣6275元。
2020年5月28日18時許,被告人吉某某在**物流公司內(nèi)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2020年5月28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薛某甲在暫住處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案發(fā)后查獲的邊絲已經(jīng)返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
1戶籍證明、出庫單、進貨單、過車記錄信息、稱重記錄、
照片、發(fā)還清單、臺州市椒江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陳某某、呂某某、王某甲、薛某乙等人證言及偵查人員出
具的抓獲經(jīng)過;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吉某某、薛某甲供述和辯解;
5.勘驗、辨認、搜查筆錄、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
6.視頻光盤1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20余次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8783余元(其中423元系未遂),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薛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吉某某在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吉某某、薛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婉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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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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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吉某某現(xiàn)羈押于臺州市看守所、薛某甲取保候?qū)徳跁鹤√?,電話?52576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0冊、檢察卷1冊;
3.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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