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25221967********,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出生地江西省南城縣,戶籍地及住址江西省南城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泰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泰寧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泰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吁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6月25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本院退回補充偵查一次(2019年8月8日至同年9月6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2019年7月24日-2019年8月7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7年3月23日至30日期間,被告人吁某某伙同許某某、廖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泰寧縣上青鄉(xiāng)崇際村下嵐坑李某某的養(yǎng)雞場內(nèi)開設賭場。被告人吁某某等人每天組織百余名江西籍賭博人員到該賭場進行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人民幣100余萬元。許某某、廖某某按事先商定的10%的比例非法獲利人民幣10余萬元。同月28日,該賭場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當場抓獲賭博人員8人。同月30日,該賭場再次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當場抓獲賭博人員114人,繳獲賭資人民幣52余萬元。
2.2017年10月至11月25日期間,吁某某伙同周某某、蘇某某等人在福建省邵武市316國道附近一山上開設賭場,該賭場每天抽頭漁利人民幣3、4萬元,吁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8、9千元。同年11月27日至30日,吁某某伙同周某某、蘇某某、黃某某在江西省崇仁縣馬鞍鎮(zhèn)一山上開設賭場,該賭場每天抽頭漁利人民幣3萬余元,吁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8000余元。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吁某某于主動到泰寧縣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身份證明、到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堯某某、丁某某、吳某某、肖某某、李某某、鄧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吁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同案人許某某、廖某某等人的供述與辯解;4.現(xiàn)場勘查工作記錄、辯認筆錄、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吁某某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從中抽頭漁利一百余萬元人民幣,累計參賭人員達到120人以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泰寧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員:馮 順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吁某某羈押于泰寧縣看守所。
2.隨案移送偵查卷宗十五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