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海檢訴刑訴〔2020〕267號
被告人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6821991********,漢族,文化程度大學專科,戶籍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鎮(zhèn)**路**園**座**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司某某離職后,利用其在廣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間掌握的該公司**后臺賬號及密碼,擅自登錄并竊取該公司汽車保養(yǎng)維修驗證碼,轉賣給他人,導致廣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損失人民幣141798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司某某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單位代表陳述;
4、被告人司某某供述;
5、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司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司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惟被告人司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柴姝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現押于廣州市海珠區(qū)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冊3?卷。
3.扣押手機1部、手提電腦1部,現存于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qū)分局,請依法處理。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量刑建議書2份。
5.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1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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