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新檢一部刑訴〔2020〕113號
被告人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022********2431,漢族,本科畢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現(xiàn)住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號院**號樓**單元**號,系平頂山市**公司客戶經理,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平頂山市公安局中興路分局決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中興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平頂山市公安局中興路分局決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東安路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本院于2020年6月4日決定取保候審,被平頂山市公安局東安路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平頂山市公安局中興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2時許,被告人司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車牌號為豫******的重慶牌黑、白色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平頂山市新華區(qū)建設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建設路與中興路交叉口西1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民警將司某某帶至解放軍第九八九醫(yī)院抽取血樣。經許昌建安司法鑒定所鑒定,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9.32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查證情況說明、到案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許昌建安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許建司鑒所【2019】毒鑒字第2552號;
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司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司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康??薇
檢察官助理:宗倩卉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司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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