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曹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曹檢刑檢刑訴〔2019〕226號
被告人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曹某,公民身份號碼3729221978********,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山東省曹某**鎮(zhèn)**莊**村**莊**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9日被本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7時20分許,被告人司某某駕駛魯******號飛碟牌輕型貨車沿曹某莊青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曹某磚廟鎮(zhèn)韓升元電子廠前時,與對向行駛的兩輛電動三輪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車損壞,一人當場死亡,一人受傷。此事故經(jīng)曹某交警大隊認定司某某負全部責任,劉某某、武某某無事故責任。經(jīng)鑒定,死者劉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
2019年4月3日,被害人劉某某家屬與被告人司某某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司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2019年4月18日,被害人武某某與被告人司某某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被害人武某某對被告人司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不再追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調(diào)解協(xié)議書等;2.鑒定意見;3.證人王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武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司某某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司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某某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铀?/span>
2、全部案卷及證據(j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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