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順河回族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汴順檢一部刑訴〔2020〕163號
??被告人司國勝,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051964********,漢族,初中肄業(yè),群眾,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開封市禹王臺區(qū)**街**號副**號,住禹王臺區(qū)**街**號副**號。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5年11月11日被開封市禹王臺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開封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開封市禹王臺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開封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20年2月2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開封市公安局順河分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開封市公安局順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司國勝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20時13分許,被告人司國勝騎電動自行車轉至開封市順河回族區(qū)河道街開封市中心醫(yī)院南門新華超市門口附近,趁被害人楊某某不備,將楊爽放在上衣左側口袋里的一部紅色IphoneXR手機盜走,被盜手機已經丟失。經開封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認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4200元。
被告人司國勝于2020年6月9日在河南省開封市館驛街被公安機關民警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發(fā)破案經過、刑事判決書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司國勝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汴價認刑字(2020)169號價格認定結論書、開封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刑醫(yī)鑒[2018]31號刑事訴訟醫(yī)學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及截圖。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司國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司國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司國勝系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司國勝認罪認罰,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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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開封市順河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冬云
??檢察官助理:蘇靜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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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在河南省開封市禹王臺區(qū)**街**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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