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成雙三部刑訴〔2020〕373號
被告人葉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122199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2月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葉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自2019年7月起,被告人葉某某通過他人購買假冒偽劣卷煙并對外銷售。其間,葉某某承租位于成都市雙流區(qū)**街道**街**號**棟**號庫房,用以儲存其購入的假冒偽劣卷煙。2020年1月2日,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qū)分局民警與成都市雙流區(qū)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對上述庫房進行檢查時,現場擋獲葉某某等人,并從葉某某所駕駛號牌為川A4N0**小型轎車及其所承租庫房內,查獲卷煙云煙(紫)2250條、云煙(軟珍品)187條、南京(紅)650條、玉溪(軟)49條、中華(硬)87條、芙蓉王(硬)50條,共計6個品種3273條卷煙。經鑒定,現場所查獲卷煙均系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所查獲卷煙價值共計人民幣413280元。另查明,扣押在案的川A4N0**小型轎車所有人為梁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海霖
(院?。?/span>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葉某某現羈押于雙流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叁冊
3.隨案移送清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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