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虞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葉**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葉**在本村南地自己家菜園里非法種植了罌粟原植物,2020年03月17日10時許,經虞城縣公安局劉店派出所民警現(xiàn)場清點并鏟除罌粟原植物1771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被告人葉**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
4.現(xiàn)場勘驗、扣押清單;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葉**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非法種植罌粟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趙美玲
黃 川
(院?。?/span>
附: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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