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慶元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慶檢公訴刑訴〔2020〕187號
被告人葉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25251981********,漢族,大學本科,中共黨員,慶元縣**衛(wèi)生院院長,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地浙江省慶元縣**街道**路**號,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被慶元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慶元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葉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22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3月23日分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7月期間,被告人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長期資不抵債,根本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虛構個人資產(chǎn)豐厚假象,隱瞞自身背負巨額債務的真相,以投資項目、經(jīng)營生意、資金周轉等借款理由,采取借舊還新、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向周某某等36人合計借款971.724181萬元,所得款項被其用于支付利息、購買汽車及個人消費等用途,合計歸還借款本息58.695萬元,造成他人損失913.029181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到案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縣衛(wèi)健局移送材料、不動產(chǎn)登記查詢材料、銀行資金明細、銀行貸款材料、證券交易明細、法院移送材料、戶籍證明等;
2.證人胡某某、吳某甲、吳某乙、胡某某、陳某某等的證言;
3.被害人周某某等36人的陳述;
4.被告人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搜查筆錄:慶元縣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指控事實。被告人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2013年至2019年7月期間,被告人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長期資不抵債、無力償還情況下,隱瞞債務真相,虛構自身資產(chǎn)及借款理由,向周某甲等36人合計借款971.724181萬元,合計歸還借款本息58.695萬元,造成他人損失913.029181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葉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責令退賠違法犯罪所得,扣押在案的銀行卡予以沒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慶元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高培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葉某某現(xiàn)羈押于慶元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建議扣押在案的銀行卡予以沒收,其他物品予以返還。
5.本案被害人損失情況明細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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