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葉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8251993********,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住浙江省龍游縣**鎮(zhèn)鎮(zhèn)**村**街**號。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龍游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2019年1月11日刑滿釋放。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龍游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現(xiàn)在家。
本案由龍游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葉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與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葉某甲竄至龍游縣湖鎮(zhèn)鎮(zhèn)**村,先后兩次推門進入湖鎮(zhèn)鎮(zhèn)**村**路**號被害人葉某乙家中,欲進行行竊,因被葉某乙發(fā)現(xiàn)逃離現(xiàn)場。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葉某甲被傳喚歸案。
經(jīng)衢州市第三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葉某甲為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法律能力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歸案說明、前科查詢說明等;
2.證人葉某丙、陳某某榮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葉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檢查、勘驗、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
6、鑒定意見:衢州市第三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同時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從輕處罰。被告人葉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應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余家卿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葉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某某;
2.移送偵查卷二冊、檢察卷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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