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遼縣檢一部刑訴〔2020〕197號
被告人葉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30819197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捕前住遼陽縣**鎮(zhèn)**,2008年因犯盜竊罪被遼寧省鞍山市千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2012年因犯盜竊罪被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遼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2日被遼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遼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遼陽市遼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葉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2時左右,被告人葉某某竄至遼陽縣首山鎮(zhèn)正德商城南門附近盜竊一輛藍色電動三輪車,2020年4月2日經(jīng)遼陽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三輪車價值1600元人民幣。
2020年元旦左右,葉某某先后三次竄至鞍山市立山區(qū)靈山鐵塔公司院內(nèi)盜竊廢鐵360斤左右,2020年5月18日經(jīng)鞍山市立山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鑒定被盜廢鐵價值550元人民幣。
2020年3月初,葉某某竄至遼陽縣首山鎮(zhèn)正德商城西門附近盜竊一輛白色兩輪電瓶車,2020年3月23日經(jīng)遼陽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電瓶車價值1300元人民幣。
2020年3月7日下午3時左右,葉某某竄至遼陽縣首山鎮(zhèn)二建市場大成烤刷店附近盜竊一輛藍色電動三輪車,2020年3月16日經(jīng)遼陽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三輪車價值4000元人民幣。
2020年3月16日8時左右,葉某某竄至遼陽縣首山鎮(zhèn)正德商城東門附近盜竊一個電火鍋,2020年3月23日經(jīng)遼陽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電火鍋價值?200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刑事判決書、個人檔;
2.證人證言:證人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牛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孫某甲、王某丙、張某某、王某丁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遼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虹君
檢察官助理:李儉鑫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葉某某現(xiàn)在羈押于遼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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