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19〕227號
被告人葉**,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293***********,漢族,小學肄業(yè),無業(yè),住新野縣**街道辦事處**街**號。1985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新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987年12月30日因犯盜竊罪被新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007年6月因犯盜竊罪被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1月因犯搶劫罪被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2017年5月23日因犯盜竊罪被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因涉嫌盜竊于2019年10月14日被新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犯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7日被新野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葉**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葉**竄至新野縣城**道內的**樓,將化**電動車上的電瓶偷走。
2、2019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葉**竄至新野縣城解放路中段解放街居委會的一樓,將被害人周**動車上的電瓶盜走。
3、2019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葉**竄至新野縣城東岳賓館往南的道內老油廠家屬院,將被害人于**電動車上的電瓶盜走。
4、201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葉**竄至新野縣城烈士祠道內居民區(qū),將被害人衛(wèi)**電動車上的電瓶盜走。
5、2019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葉**竄至新野縣城盛德美超市北側,將被害人梁**電動車上的電瓶盜走。
6、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葉**竄至在新野縣漢城辦事處南居民區(qū),被害人對高**電動車上電瓶實施盜竊,被發(fā)現(xiàn)后逃走。
7、2019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葉**竄至新野縣城萬德隆超市門前,將被害人曹**電動車上的電瓶盜走。
8、201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葉**竄至新野縣城盛德美超市北側,將被害人陳**電動車上的電瓶盜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書及相關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39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系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滿釋放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的刑罰之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且簽署具結書,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野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岳華范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葉**現(xiàn)羈押于新野縣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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