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德檢一部刑訴〔2021〕10號
被告人葉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426**********,漢族,大專文化,浙江省杭州市**公司員工,戶籍地浙江省杭州市**區(qū)**巷**號**棟**單元**室,現住浙江省杭州市**區(qū)**巷**號**棟**單元**室。因涉嫌洗錢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德安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同年10月23日被德安縣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審。因涉嫌洗錢罪,于2020年10月13日經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同日由德安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德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葉某甲涉嫌洗錢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6月26日,葉某乙(另案處理)因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被德安縣公安局抓獲歸案,并對其家進行搜查。2019年07月04日,德安縣公安局公開向全社會發(fā)布《關于征集葉某乙、王某某等人涉黑惡違法犯罪線索的通告》。被告人葉某甲在明知葉某乙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情況下,仍然對涉及葉某乙的資產進行窩藏、轉移,并實施以下犯罪行為:
2019年07月08日,葉某乙妻子胡某某(另案處理)因擔心葉某乙資金被公安機關查獲,遂同胡某丙一起前往**銀行**支行,將胡某某所有但以胡某丙名義辦理的100萬元定期存款取現后離開。數日后,胡某某經與被告人葉某甲商議,將其中的23萬現金交由被告人葉某甲作為支付葉某乙律師的費用,65萬交由張某甲(胡某某兒媳的弟弟,另案處理)駕車送往湖南省醴陵市的李某某(葉某甲岳母)處藏匿,張某甲與李某某碰面后,經與被告人葉某甲微信視頻確認李某某身份后,當場將65萬元現金交由李某某。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葉某甲將涉案資金主動上交公安機關。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
如下:
????1.書證: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扣押決定書、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決書等;2.證人證言:證人胡某某、張某甲、葉某丁、張某乙、葉某乙、張某丙、袁某某、李某某、胡某丙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甲在明知轉移的錢款系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嫌疑人葉某乙所有的情況下,仍然對涉案資金進行窩藏、轉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葉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葉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緩期執(zhí)行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德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管榮勛
檢察官助理:王海寶
(院?。?/span>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葉某甲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