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鼎檢一部刑訴〔2020〕228號
被告人葉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22241958********,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住福鼎市**街道**巷**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葉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葉某某散步至本市**橋**路段時,發(fā)現(xiàn)被害人溫某某的電動車停放在此處。被告人葉某某因懷疑其妻子與被害人溫某某有不正當男女關(guān)系而心生不滿,被告人葉某某用其擦汗用的毛巾包裹從路邊撿拾的石頭在被害人溫某某的電動車旁等待。五、六分鐘后被害人溫某某出現(xiàn),被告人葉某某持石頭擊打被害人溫某某的頭頂部及臉部,致被害人溫某某左側(cè)顴弓骨折,左側(cè)上頜竇前外側(cè)壁、后外側(cè)壁、眼眶下壁骨折。經(jīng)福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害人溫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葉某某至福鼎市公安局投案。案發(fā)后,被告人葉某某賠償被害人溫某某損失共計人民幣2.6萬元,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葉某某戶籍證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破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鄭某某、王某某證言;
3.被害人溫某某陳述;
4.被告人葉某某供述和辯解;
5.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筆錄、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
6.福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鼎公鑒[2019]382號鑒定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無視他人身體健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某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是自首,可從輕處罰;其賠償被害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葉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江祖程
檢察官助理:徐青娥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葉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诟6κ?*街道**巷**號,聯(lián)系電話:133********。
2.案卷材料一冊、證據(jù)一頁、光盤三張、《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附相關(guān)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條文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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