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臺溫檢二部刑訴〔2020〕2014號
被告人葉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2623196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溫嶺市**街道**苑**幢**單元**室。因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0年1月29日被溫嶺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暫扣機動車駕駛證3個月,并處罰款五百元;因故意損壞財物,于2018年4月23日被溫嶺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溫嶺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葉某某認罪認罰,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0時53分許,被告人葉某某酒后駕駛浙JD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途經(jīng)溫嶺市城西街道康庭社區(qū)莞田村20幢2號前路段時,自行側(cè)翻,造成自己受傷及車輛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抽血檢測鑒定,被告人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6mg/100ml。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葉某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人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涉案事實。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兩輪摩托車,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qū)徖?,請依法判處?/span>
此??致
溫嶺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丁林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葉某某現(xiàn)被羈押在溫嶺市看守所。
2.?《量刑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議書》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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