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葉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5821990********,漢族,大學文化程度,住廣州市白云區(qū)**鎮(zhèn)**花園**街**號**棟**號。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qū)彙?020年4月24日被本院繼續(xù)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與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并進行證據(jù)開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2時許,被告人葉某某酒后駕駛粵DH****小客車行駛至廣州市南沙區(qū)**路口時,碰撞到中心綠化帶導致車輛側(cè)翻,造成車輛及公共監(jiān)控設備損壞的交通事故,被交警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葉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酒精)含量為197.92mg/100ml。案發(fā)后,被告人葉某某賠償路政部門損失并獲得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結(jié)合本案的犯罪事實及被告人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葉某某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凌鋒
附:
1、被告人葉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lián)系電話:1599246****)。
2、本案訴訟卷宗共2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刑事案件證據(jù)開示清單》各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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