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云檢刑訴〔2021〕344號
被告人葉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6831990********,漢族,文化程度高中,戶籍地為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qū)**鎮(zhèn)**村**巷**號。因本案于2020年12月5日經廣州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2021年1月27日經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2時許,被告人葉某某飲酒后駕駛粵E5****號牌小型轎車駛入廣州華南快速,在華南快速嘉禾出口駛出,后途經本市白某某106國道進鶴龍一橫路南105米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驗:葉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為109.2mg/100mL。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涉案車輛照片、查獲經過、現場照片;
2.鑒定意見;
3.被告人葉某某的供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葉某某犯罪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葉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葉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冬艷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葉某某現被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369050****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冊及光盤1張
3.《具結書》1份
4.本案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建議對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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