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葉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6221962********,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無前科,戶籍地四川省德陽市綿竹市**街道**街**號附**號,住綿竹市**街道**小區(qū)。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綿竹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綿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6時許,被告人葉某某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從綿竹市五路口方向經(jīng)大東街往玉妃路方向行駛,行駛至蘇興街與大樹路交叉路口時,與行人王某甲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甲受傷。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葉某某在警察到場前將現(xiàn)場撤除。2019年1月14日,經(jīng)四川鑒真機動車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葉某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屬性是機動車,屬摩托車類。2019年1月18日,綿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認定被告人葉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2019年6月29日,被害人王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并發(fā)多器官衰竭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等書證;證人陳某某、謝某某、王某乙的證言;被告人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對無號牌電動三輪車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法醫(yī)學尸表檢驗分析意見書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某某案發(fā)后主動報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 察 官 李 強
檢察官助理 羅運芬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葉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诰d竹市**街道**小區(qū)
2.案卷材料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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