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刑訴〔2019〕185號
????被告人葉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2021990********,漢族,中專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黃石市,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現(xiàn)住黃石市西塞山區(qū)**街道**路**棟**室。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黃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7年4月28日被黃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審;于2018年6月10日被黃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變更為監(jiān)視居??;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18年11月30日監(jiān)視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111982********,漢族,大專文化,黃石市公安局交警西塞山大隊工勤人員,出生地湖北省黃石市,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qū),現(xiàn)住黃石市西塞山區(qū)**街道**路**號**室。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黃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7年4月28日被黃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審;于2018年6月10日被黃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變更為監(jiān)視居?。唤?jīng)本院決定,于2018年11月30日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黃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葉某某、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二次(自2019年5月23日至6月23日、2019年7月23日至8月23日);因案情重大、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自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13日、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葉某某從2016年11月起,通過微信群微信好友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當收到微信群微信好友需要的特定公民個人信息,遂向微信群微信好友買入特定公民個人信息,并以每條加價2-3元人民幣賣出,牟取中間差價。
2017年1月份,被告人葉某某通過其蘇某某結識被告人李某某并添加微信好友,其通過被告人李某某身為黃石市公安局*大隊***大隊**的身份,在**內(nèi)部**平臺上查詢特定公民的車輛信息,葉某某共在李某某處購買車輛信息106條,李某某獲利106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及微信轉賬記錄復印件等;2.證人蘇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葉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湖北誠實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鄂誠實司鑒所[2017]計鑒字第30號鑒定意見;5.電子物證光盤2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葉某某、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李某某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之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施向東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葉某某、李某某均監(jiān)視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7冊。
3.證人、鑒定人的名單1份。
4.電子物證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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