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葉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葉某到深圳市寶安區(qū)**街道**村**便利店內,對被害人曾某某謊稱要借一萬元人民幣還信用卡,然后從其信用卡內套現再還款給被害人,并允諾給被害人300元人民幣的好處。被害人曾某某于是將10000元人民幣轉給被告人葉某。隨后被告人葉某一直無法還款。在曾某某的一再催促下,被告人葉某最終只能償還曾某某400元人民幣。隨后曾某某報警。2019年12月14日1時許,民警趕赴上述便利店內,抓獲被告人葉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書證;2.被害人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檢查、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葉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某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葉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判處其十個月以上一年四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思穎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葉某現羈押于寶安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認罪認罰具結書》復印件1份。
4.涉案手機現扣押于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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