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檢二部刑訴〔2020〕122號
被告人葉寧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222197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廣豐縣,現(xiàn)住江西省上饒市廣豐縣**街道**路**號**棟**單元**室。曾因犯盜竊罪,2009年3月11日被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盜竊罪,2010年11月15日被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因犯盜竊罪、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2月5日被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因犯盜竊罪,2015年11月20日浙江省常山縣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一年;因犯盜竊罪,2016年11月10日被上饒市廣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現(xiàn)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葉寧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其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葉寧某來到新余市**路**路交叉口處,從被害人趙某某停放在此的車牌號為粵******奧迪汽車副駕駛座位上的包里盜走現(xiàn)金人民幣1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抓獲經(jīng)過、扣押物品清單、諒解書、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姜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趙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葉寧某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辨認指認等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葉寧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得他人財物現(xiàn)金人民幣10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寧某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另其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葉寧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習劍鋒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葉寧某現(xiàn)羈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材料共肆冊,光盤壹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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