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和張某某(另案處理)雇蘇某某(已判刑)給他們運送卷煙。蘇某某受雇后按要求招騁了司機,并根據張某某、史某某的指示運送卷煙。2018年3月14日,蘇某某和司機按照張某某和史某某二人的指示,在廣東省惠州市**酒店附近接手一輛車牌為粵B2V****的面包車,并將該輛裝滿卷煙的面包車開往深圳平湖。當天,蘇某某在平湖街道**高速出口被查獲,民警在粵B2V****面包車上繳獲卷煙3200條(11個品種)。經鑒定,其中9個品牌的卷煙為真品卷煙,涉案卷煙共價值603950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抓獲經過、檢查筆錄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史某某等人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廣東省質量監(jiān)督煙草檢驗局卷煙、雪茄煙鑒別檢驗報告;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辨認筆錄;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視頻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史某某未經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制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榮添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現羈押于龍崗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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