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高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高檢二部刑訴〔2020〕409號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1251992********,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出生于江蘇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某區(qū)**鎮(zhèn)**村**號。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史某某在微信聊天群結識被害人王某某。同年3月30日,被告人史某某在王某某向其提出購買1萬只KN95口罩的要約后,通過淘寶網“洋洋生活居家館”購買了1萬只普通防塵口罩,并對王某某謊稱該批口罩系KN95口罩,以人民幣5.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王某某。上述口罩經江蘇省紡織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研究院抽樣鑒定,產品質量不合格。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史某某經電話傳喚歸案。同年7月9日,被告人史某某已退出2萬元贓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扣押的口罩等物證;
2.歸案經過、戶籍資料等書證;
3.證人黃某某、吳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江蘇省紡織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等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史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史某某在銷售口罩過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史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高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長:席??晨
檢察官助理:周志輝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聯(lián)系電話:173660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補充材料1頁。
3.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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