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嵐檢刑訴〔2020〕58號
被告人史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11271973********,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呂梁市嵐縣**鎮(zhèn)**村,住本村,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11月2日被指定于嵐縣防疫醫(yī)學隔離留觀點監(jiān)視居住,?2020年11月10日,被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西省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5時許,被告人史某某在嵐縣福家超市二樓男裝背心區(qū)閑逛,臨時起意秘密竊取被害人靳某某放置在攤位上的灰色女士皮質挎包,挎包內裝有一臺華為Nova 7se藍色外殼直板手機,一臺Vivo?Y93S紅色外殼直板手機,500元現(xiàn)金,一張郵政儲蓄銀行卡。逃離現(xiàn)場后,史某某將銀行卡和手機卡丟棄,將挎包及手機藏匿于家中,500元現(xiàn)金據(jù)為已有。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以上犯罪事實。
經鑒定,靳某某被盜的華為Nova 7se手機價值2032.36元,?Vivo?Y93S手機價值480元。被盜財物價值共計3012.36元。
案發(fā)后,嵐縣公安局已將被盜手機及挎包發(fā)還靳某某,被告人史某某將盜竊的500元現(xiàn)金退還靳某某,另給予其2000元經濟補償,對其賠禮道歉,靳某某對史某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靳某某的陳述;3.證人梁某某的陳述;4.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價格認定結論書、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手機發(fā)票、諒解書等書證;5.提取筆錄、扣押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筆錄;6.視頻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史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史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永紅
檢察官助理:楊梅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住山西省嵐縣**鎮(zhèn)**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證人被害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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