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隴西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隴檢一部刑訴〔2020〕214號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425197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肅省隴西縣人,住隴西縣**鎮(zhèn)**村**社**號。無前科。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隴西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隴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30日18時30分許,被告人史某某駕駛“珠峰”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鞏昌鎮(zhèn)祁家巷由北向南行駛,行至大樹村道路寇右轉彎時與沿大樹村道由西向東汪某某駕駛的甘J*****號輕型普通貨車發(fā)生刮擦,至車輛輕微受損,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史某某血液中檢出酒精含量為103.72mg/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經(jīng)對該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由史某某承擔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汪某某無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史某某駕駛人信息查詢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2.證人汪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史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處。
????此致
隴西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全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現(xiàn)在家取保候審
2.偵查卷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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