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饒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2時15分,被告人史某某飲酒后駕駛號牌為冀AN****號小型汽車沿饒某某幸福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幸福路與喜奧大街交叉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9.0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發(fā)破案報告等;
2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史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史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官:王金隨
檢察官助理:孟琛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現(xiàn)居住于饒陽縣**村;
2.公安偵查卷1冊、檢察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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