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郎檢刑訴〔2020〕56號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5221965********,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郎某某**鎮(zhèn)**商城**棟**單元**室**鎮(zhèn)**組**號。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早上6時許,被告人史某某獨自駕駛皖******小型轎車從郎某某十字鎮(zhèn)駛往郎某某建平鎮(zhèn),當其由南向北行駛至G235國道503KM+900M路段處時,因疏于觀察,將由東向西過馬路的被害人汪某某撞倒在地,史某某下車查看后撥打了急救電話。汪某某被送往醫(yī)院救治,于當日死亡。經(jīng)鑒定,汪某某因外傷致重度顱腦損傷而死亡。經(jīng)郎某某公安局交管大隊認定,被告人史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020年1月,被告人史某某和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賠償對方85000元,并取得了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駕駛?cè)撕蜋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到案經(jīng)過、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書等書證;
2.證人徐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郎某某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史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史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史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主動報警,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史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史某某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并取得了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犯罪事實、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 程國芬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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