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蓮檢一部刑訴〔2020〕189號
被告人古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7291970********,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群眾,戶籍所在地山東省五蓮縣**街道**村**號,現(xiàn)住山東省五蓮縣**街道**村。2007年1月11日因犯盜竊罪被五蓮縣人民法院判處罰金二千三百元;2010年5月13日因犯合同詐騙罪、詐騙罪被五蓮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二十萬零五千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五蓮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五蓮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山東省五蓮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1時51分許,被告人古某某無證酒后駕駛魯******號牌小型普通客車沿著五蓮縣中至鎮(zhèn)汪黃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五蓮縣中至鎮(zhèn)陡峨村路段處時,被五蓮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查獲。經(jīng)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xué)技術(shù)研究所檢驗,被告人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4.3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屬于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2.鑒定意見;3.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古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古某某無證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古某某無駕駛資格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應(yīng)從重處罰。被告人古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古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古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思思
檢察官助理:吳兆強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古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谖迳徔h洪凝街道某某村,聯(lián)系電話198623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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