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金檢一部刑訴〔2020〕350號
被告人古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25301998********,苗族,小學文化程度,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金平縣),現(xiàn)住金平縣**鄉(xiāng)**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金平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古某某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由金平縣干校方向陽金線駛往勐拉方向,當日17時許,古某某行駛至陽金路K580+500M路段時被民警查獲,并對其進行抽取靜脈血液。經(jīng)云南永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古某某血樣(檢材)定性檢驗檢測出乙醇,定量檢驗檢測含量為230.56㎎/100ml血。
被告人古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古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古某某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并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建議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此致
金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琳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古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诮鹌娇h**鄉(xiāng)**村,聯(lián)系方式1996383****;
2.案件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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