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沈西檢公訴刑訴〔2020〕85號
被告人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12251969********,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系沈陽市鐵西區(qū)**處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沈陽市康平縣**鄉(xiāng)**村**號**。曾于2011年因賭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沈陽市公安局鐵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次日被沈陽市公安局鐵西分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馬娜,系遼寧冠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沈陽市公安局鐵西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印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別于分別于2019年10月25日、12月25日將本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分別于同年11月25日、2020年1月21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分別于2019年10月9日、2020年2月22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間,被告人印某某作為沈陽市鐵西區(qū)**處法定代表人,以該公司名義接受鐵西區(qū)**城、西部汽配城、于洪區(qū)塔灣汽配城商戶委托為其運輸貨物并代收貨款,開具發(fā)貨單據(jù),從而形成貨物運輸協(xié)議,后對代收的貨款未返還,并將此款用于其個人使用,以此方式騙取被害人陳某某、龔某某等218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057124.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印某某身份證明材料、車某某貨運劃款憑證、車某某物流聯(lián)盟、貨物銷售單、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季度檔案登記資料刑事判決書、銀行卡交易明細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某某、郭某某等218人陳述;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印某某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沈陽公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專項審計報告及補充審計報告、遼寧慧澤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專項審計報告。
本院認為,被告人印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
此致
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琳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印某某現(xiàn)羈押于沈陽市鐵西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十三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4.被害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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