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融檢一部刑訴〔2020〕270號
被告人盧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127196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盧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6時許,被告人盧某甲的父母在福清市**鎮(zhèn)**村**號其住宅附近與其鄰居即被害人盧某乙因修水溝問題發(fā)生糾紛。后被告人盧某甲見被害人盧某乙手持一鋤頭欲毆打其父母,便上前奪過該鋤頭并利用該鋤頭毆打被害人盧某乙的左背部,致被害人盧某乙的左背部挫傷、左側第7、8、9肋骨骨折并左側血氣胸(左肺壓縮小于30%)。經(jīng)福清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害人盧某乙的損傷程度屬于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盧某甲于2020年5月14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鋤頭;
2.書證:人口基本信息、門診病歷、死亡戶口注銷單等;
3.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盧某丙等人的證言;
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盧某乙的陳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盧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福清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書;
7.勘驗筆錄、辨認筆錄: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現(xiàn)場指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盧某甲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盧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欽燕
2020年7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盧某甲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福建省福清市**鎮(zhèn)**村**號,聯(lián)系電話1336505****;
2.案卷2冊共計110頁;
3.量刑建議書6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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