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浮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浮檢刑一刑訴〔2020〕25號
被告人盧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428197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安康市鎮(zhèn)坪縣,住浮山縣**鄉(xiāng)**金礦廠部,因涉嫌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經浮山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西省浮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盧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6月6日補查重報。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盧某某在任浮山縣**礦業(yè)有限公司斜井工程承包人期間,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致使發(fā)生兩起兩名工人死亡事故。?
1、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盧某某下屬渣工班長楊某某(已判決)安排被害人陜西省丹鳳縣**鎮(zhèn)人王某某在**鐵礦斜井井下作業(yè),井下安全管理員衛(wèi)某某(已判決)同時對井下進行生產安全檢查。10時左右,被害人被塌方礦石砸倒,在井下巡查的安全副礦長衡某某(已判決)和井下安全生產負責人文某某(已判決)得知后趕到事故現場,該文安排工人將被害人放進礦斗、運出井外送至浮山縣人民醫(yī)院后確認死亡。經協商,盧某某賠償被害人親屬735000元。
2、2016年12月15日,楊某某私自決定并安排被害人陜西省洛南縣**鎮(zhèn)人何某某在**鐵礦斜井井下一危險工作面作業(yè),衛(wèi)某某當班對井下進行生產安全檢查。10時左右,被害人被塌方礦石砸倒,該衛(wèi)組織工人施救。被害人被運出井后送往浮山縣人民醫(yī)院后確認死亡。經協商,盧某某賠償被害人親屬600000元。
被告人盧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向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盧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趙某某、楊某某、衡某某、文某某、衛(wèi)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證言;書證:到案經過,事故技術分析報告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盧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盧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浮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白江波
2020年7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盧某某現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