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茂電檢一部刑訴〔2020〕102號
被告人盧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9231987********,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qū),住電白區(qū)**鎮(zhèn)**街**路**號。因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電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盧某某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間,被告人盧某某伙同吳某某(已科刑)、“阿某某”(身份未明)在電白區(qū)**鎮(zhèn)**街**路****茶莊內以打麻將方式聚集參賭人員進行賭博。被告人盧某某負責提供場地,在打麻將賭博過程中由吳某某使用作標記麻將牌和透視眼鏡贏取參賭人員的賭資。自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盧某某從中獲利20000多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其他書證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聚眾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盧某某因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12年3月8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其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盧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盧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茂名市電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文春
檢察官助理:崔海玲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盧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電白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陸卷。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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