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樹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樟檢公訴刑訴〔2019〕388號
被告人盧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031977********,漢族,小學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樹市,住樟樹市**街道辦事處**村**組**號。2018年6月25日因盜竊被行政拘留五日,現(xiàn)又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樟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樟樹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樟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盧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上午8時左右,被害人何某某將一輛贛C****W紅色歐派電動車,停放在樟樹市沿江路沿江公園賣古董的人行道上,因忘記拔鑰匙便離開了,被告人盧某某正好看見此情況,便騎上被害人何某某的電動車離開了,下午13時左右,民警在樟樹市張家山華正道旁邊的馬棱餐館門口將被告人盧某某抓獲歸案。經樟樹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為307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清單,返還清單、被盜物品照片;2.書證:受案登記表、贛C****W歐派電動車臨時登記證、行政處罰決定書等;3.被害人何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盧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樟樹市價格認定結論書;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被告人盧某某指認現(xiàn)場照片,被盜現(xiàn)場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電動車,價值為3070元人民幣,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盧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樟樹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宋丹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盧某某現(xiàn)羈押于樟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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