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寶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寶檢刑訴〔2020〕49號
被告人盧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523199505******,漢族,初中文化,系寶某某***鎮(zhèn)***村農民,住該村***組***號。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寶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日被寶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523198602******,漢族,初中文化,系寶某某***鎮(zhèn)***村***屯農民,住寶某某***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寶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被寶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盧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523198702******,漢族,初中文化,系寶某某***鎮(zhèn)***村農民,住寶某某***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18年9月22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寶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被寶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盧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523198811******,漢族,初中文化,系寶某某***鎮(zhèn)***村農民,住寶某某***號樓***號車庫。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寶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被寶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寶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盧某某、田某某、盧某乙、盧某丙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23日補充偵查完畢后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8月22日17時許,被告人盧某某、田某某、盧某乙、盧某丙與被害人王某某(男,43歲)在寶某某***鎮(zhèn)***村禮堂吃飯,盧某某與王某某因勸酒產生矛盾。隨后,因王某某毆打四名被告人的姐姐黃某某,盧某某、田某某、盧某乙、盧某丙在禮堂外仲維發(fā)家門前路段對王某某進行毆打,造成王某某輕傷二級。事后,雙方達成諒解協(xié)議。
經偵查:2018年9月21日,寶某某公安局干警在***鎮(zhèn)***村將被告人盧某某、盧某乙、田某某抓獲,9月22日在寶某某時代新城將被告人盧某丙抓獲。四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有寶某某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盧某某、田某某、盧某乙、盧某丙的戶籍證明,被害人王某某的住院病案,諒解書,收條;
2、證人黃某某、黃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盧某某、田某某、盧某乙、盧某丙的供述與辯解;
5、寶某某公安局刑事技術大隊鑒定書;
6、寶某某公安局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盧某某、田某某、盧某乙、盧某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田某某、盧某乙、盧某丙故意損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盧某某、田某某、盧某乙、盧某丙系共同犯罪,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的規(guī)定對其處罰。四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盧某某、田某某、盧某乙、盧某丙到案后如實供訴自己的罪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對其處罰。在審查起訴期間,被告人盧某某、田某某、盧某乙、盧某丙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判處被告人盧某某、田某某、盧某乙、盧某丙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適用緩刑。
此???致
黑龍江省寶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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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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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盧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田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小區(qū)***號樓***單元***室;被告人盧某乙現被取保候審于寶某某***小區(qū)***號樓***單元***室;被告人盧某丙現被取保候審于***號樓***號車庫。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本起訴書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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