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封檢二部刑訴〔2020〕136號
被告人盧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72619XXXXXXXXXX,漢族,高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鄉(xiāng)市延津縣,住延津縣XX鄉(xiāng)XX村XX路X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21日被封丘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14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于同日被延津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盧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范XX的近親屬范XX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4時35分許,被告人盧某某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豫G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311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封某某馮村鄉(xiāng)潘固村東地處時,與同方向在前的被害人范XX駕駛的人力三輪車相撞,造成范XX當場死亡、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盧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封某某公安局法醫(yī)鑒定,范XX符合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
肇事后,被告人盧某某主動向封某某公安局投案。2020年1月9日,雙方民事部分達成和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盧某某的照片、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駕駛證及車輛查詢、調解協(xié)議、收到條、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盧X風、蘆X紅、馬X云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盧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封某某公安局法醫(yī)鑒定,車輛技術檢驗意見,新鄉(xiāng)市公安局物證檢驗報告。
5.勘驗、檢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示意圖、現場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盧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罰。盧某某投案自首,對其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案發(fā)后,雙方民事部分已達成和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郜時軍
(院?。?/span>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盧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延津縣XX鄉(xiāng)XX村XX
路X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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