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盤檢刑訴〔2020〕145號
被告人盧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02021981********,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盤州市,住盤州市**鄉(xiāng)**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盤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30日本院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盤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盧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2時許,被告人盧某某與被害人劉某某在盤州市**鄉(xiāng)**村**組因瑣事發(fā)生爭吵,并發(fā)生打架,盧某某用石頭將劉某某的右腳膝蓋砸傷。經貴州華艾瑞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另查明,被告人盧某某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到案經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且致一人受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盧某某系自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在值班律師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盧某某在有期徒刑十個月量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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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毛家金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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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盧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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