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舟檢一部刑訴〔2020〕46號
被告人盧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6231977********,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甘肅省隴南市宕昌縣,住**鎮(zhèn)***村**社***號,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舟曲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盧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盧某某掛靠甘肅隴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責實施“舟曲縣***鄉(xiāng)***村等村生態(tài)文明示范村項目”建設。2017年12月,被告人盧某某又掛靠甘肅隴南**工程有限公司負責實施“舟曲縣**鄉(xiāng)**村生態(tài)文明示范村項目”建設,共拖欠“舟曲縣**鄉(xiāng)***村等村生態(tài)文明示范村建設項目”施工中的22名農民工工資200205元,拖欠“舟曲縣**鄉(xiāng)**村生態(tài)文明示范村項目”施工中的謝某某等51名農民工工資275874元。2019年4月25日、8月29日舟曲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被告人盧某某下達了《勞動保障監(jiān)察責令(限期)改正決定書》,責令其支付上述農民工工資,但盧某某在指定期限內仍拒不支付。另查明,案發(fā)后,盧某某家屬積極籌措資金,已將上述所欠農民工工資付清。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歸案情況說明等;2.證人趙某甲、趙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韓某某、楊某某、劉某甲、劉某乙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盧某某供述和辯解;5.勘驗、檢查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舟曲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水林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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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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