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洪檢刑一刑訴〔2021〕33號
被告人盧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827196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泗洪縣**街道**小區(qū)**棟**單元**室。被告人盧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泗洪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泗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盧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盧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盧某某,聽取了被告人盧某某和值班律師顧明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盧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4時許,被告人盧某某無證酒后駕駛牌照為蘇N3****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泗洪縣青陽街道宿遷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洪橋農(nóng)貿(mào)市場門口處,與高某某駕駛的牌照為蘇NA****輕型封閉貨車相撞。事故造成盧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經(jīng)泗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盧某某負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經(jīng)宿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盧某某血樣中的酒精含量為158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另查明,被告人盧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泗洪縣公安局調(diào)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書證;
2.?證人鄧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盧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宿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所作的檢驗報告;
6.?泗洪縣公安局制作的呼氣酒精含量測試筆錄;
7.?泗洪縣公安局制作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盧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盧某某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均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盧某某拘役一個月十天,并處罰金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袁亮
????????????????????????????????檢察官助理:趙勝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附:
????1.?被告人盧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谧∷亍?/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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