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井檢一部刑訴〔2020〕21號
被告人盧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1241985********,漢族,本科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qū),住井研縣**街**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井研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同?月21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井研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盧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的相關(guān)規(guī)定,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9時許,被告人盧某某與熊某某、宋某某在井研縣**鎮(zhèn)**大道**廣場**火鍋店吃晚飯時飲酒。飯后盧某某駕駛川******號小型轎車從井研縣地磅站往井研縣人民政府方向行駛,21時30分許,當車行駛至井研縣研城鎮(zhèn)**街**路口時,被井研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城區(qū)中隊酒民警擋獲。民警對被告人盧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結(jié)果為145mg/100m1,隨后民警將其帶至井研縣人民醫(yī)院提取其血液并送檢。2020年7月4日,四川華大科技司法鑒定所出具華科所[2020]毒鑒字第07031A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所送檢材(盧某某血液樣品)中乙醇含為148.6mg/100m1。事發(fā)時,盧某某為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告人盧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有:書證、鑒定意見、現(xiàn)場辨認筆錄、視聽資料、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盧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盧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二個月拘役,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井研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剛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盧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锌h**街**號;
2、案卷材料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_;
4、光盤壹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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