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三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三區(qū)檢刑訴〔2019〕3549號
被告人盧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52811980********,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為廣東省普寧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同?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盧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0時12分,被告人盧某某酒后駕駛粵SMM****號小型面包車途徑常平鎮(zhèn)北橫路中環(huán)酒店對出路段時,被常平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盧某某在案發(fā)時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96.42mg/100ml,屬醉酒狀態(tài)。
盧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現(xiàn)場勘驗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檢驗報告書等鑒定意見,戶籍材料等書證,被告人盧某某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無視國法,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盧某某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結(jié)合本案情況,建議對被告人盧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小茜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盧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彙?/span>
2、移送偵查卷二冊、檢察卷一冊。
3、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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