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松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撫檢普通刑訴〔2019〕195號
被告人盧某某,男,漢族,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編號22062119**********,小學文化,無職業(yè),住吉林省撫松縣**村。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3月23日被撫松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兩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現(xiàn)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撫松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撫松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盧某某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盧某某于22019年09月17日14時40分無證駕駛吉F****9號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沿撫公線行駛至撫公線26公里處時,被撫松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的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白山公鑒(理化)字【2019】0929號鑒定文書鑒定,送檢的盧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為197.41mg/100ml。屬醉酒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書證:案件來源、歸案經(jīng)過、人口信息查詢、車輛信息查詢等;
(二)被告人盧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三)鑒定意見: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理化檢驗鑒定意見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撫松縣人民法院
助理檢察員:??鮑欣
2019年12月5日
附項:1、被告人盧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家中;
2、卷宗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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