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清新檢一部刑訴〔2020〕Z259號
被告人盧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8271992********,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所在地清遠市清新區(qū)**鎮(zhèn)**村**村**號,住清遠市清城區(qū)**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清遠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8231993********,漢族,文盲,聾啞人,戶籍所在地清遠市陽山縣**鎮(zhèn)**村**村**號,住清遠市清城區(qū)**路**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清遠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
本案由清遠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盧某某、郭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8日0時許,被告人盧某某伙同郭某某攜帶工具竄到清遠市清新區(qū)**鎮(zhèn)**路******售樓部背后***茶莊門前摩托車停車位,由盧某某動手、郭某某看風,將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該處一輛號牌粵RDR****新大洲本田摩托車推走,推到清新區(qū)**鎮(zhèn)****食府宵夜檔附近路段停下。接著,盧某某用剪刀剪斷摩托車電源線,用接線方法啟動摩托車時,見有人經(jīng)過,盧某某、郭某某害怕被發(fā)現(xiàn),丟車逃跑。經(jīng)鑒定,該摩托車價值人民幣526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物證;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盧某某、郭某某的供述;
5.鑒定意見;
6.現(xiàn)場勘驗筆錄;
7.視頻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是聾啞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
??
? ?檢察員:鐘衛(wèi)國
??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盧某某、郭某某現(xiàn)羈押在清遠市清新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冊和光盤2張。
3.?盧某某、郭某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一份。
4.?隨案移送物品暫存于清遠市公安局樂園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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