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荔檢二部刑訴〔2020〕66號
被告人盧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50321196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經(jīng)商,出生地與戶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現(xiàn)住莆田市涵江區(qū)**鎮(zhèn)**居委會**號。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該局變更為取保候?qū)彙?020年1月1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伊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50322197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wù)工,出生地與戶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縣,現(xiàn)住福建省仙游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于2019年1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該局變更為取保候?qū)彙?020年1月1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簡建東,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3021983********,漢族,小學(xué)文化程度,無職業(yè),出生地與戶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現(xiàn)住莆田市城廂區(qū)**街道**社區(qū)**號。因犯搶劫罪、強奸罪,于2004年2月2日被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于2015年9月2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因涉嫌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經(jīng)莆田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盧某某、伊某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簡建東涉嫌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二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同月25日、自2020年1月20日至同年2月18日);因案情復(fù)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同年12月14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4月開始,被告人盧某某向俞某某租賃位于莆田市荔城區(qū)**鎮(zhèn)**村**號右側(cè)一廠房并組建**鞋廠,并聘請被告人伊某某擔(dān)任廠長。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盧某某、伊某某在該廠生產(chǎn)假冒“阿迪達斯”、“耐克”品牌運動鞋牟利。2018年年底,被告人盧某某、伊某某生產(chǎn)假冒耐克品牌運動鞋38雙。2018年12月,同案人朱某某(另案處理)下單給**鞋廠生產(chǎn)假冒耐克、阿迪達斯品牌運動鞋14000雙,被告人簡建東從莆田安福小區(qū)旁職教中心附近購買約13000雙假冒“阿迪達斯”、“耐克”品牌鞋底后以每雙鞋底11.8元的價格銷售給被告人盧某某,涉案鞋底共計價值人民幣145470.4元。被告人盧某某、簡建東利用上述鞋底制作生產(chǎn)假冒阿迪達斯品牌運動鞋92雙。經(jīng)鑒定,上述假冒阿迪達斯品牌運動鞋無法鑒定出侵權(quán)價值。
2019年1月9日,莆田市公安局在上述廠房查獲生產(chǎn)假鞋流水線1條,并扣押3374個假冒“耐克”品牌鞋底、92雙假冒“阿迪達斯”品牌運動鞋、38雙假冒“耐克”品牌運動鞋、21098個假冒“阿迪達斯”品牌鞋底。經(jīng)鑒定,被查獲的運動鞋系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涉案運動鞋共計價值人民幣34162元。
2019年1月9日,莆田市公安局民警在莆田市荔城區(qū)**鎮(zhèn)**村**號右側(cè)廠房抓獲被告人伊某某;2019年9月5日,被告人簡建東到莆田市公安局經(jīng)偵四大隊投案自首;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盧某某到莆田市公安局經(jīng)偵四大隊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租賃合同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翁某某、王某某、杜某某、陳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盧某某、伊某某、簡建東的供述;4.鑒定意見:莆田市價格認定局出具的《關(guān)于侵權(quán)“耐克”注冊商標運動鞋的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證明》等鑒定意見;5.辨認筆錄;6.其他證明材料:抓獲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查封決定書、刑事照片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伊某某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34162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簡建東銷售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145470.4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簡建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之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少雄?
檢察官助理:劉庭武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簡建東現(xiàn)羈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盧某某、伊某某取保候?qū)徲谄渥∷亍?/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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