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柳南檢刑訴〔2020〕319號
被告人盧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22231970********,壯族,小學文化,個體戶,家住廣西柳州市柳南區(qū)**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盧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間,被告人盧某某伙同“丫頭”(另案處理)經預謀,在柳州市柳南區(qū)**大道**小區(qū)**棟**號“**超市”,利用計算機在互聯網上以賭“龍虎”的方式擔任代理接受賭博人員投注,并從賭博網站得到利潤分成。從涉案電腦中提取數據顯示:被告人盧某某等人共接受投注34912筆,總投賭資達10307690元人民幣。
2020年7月5?日,公安人員在柳州市柳南區(qū)**大道**小區(qū)**棟**號**超市抓獲被告人盧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勘驗、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計算機賭博網站開設賭場,接受投注,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盧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柳州市柳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蕓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6.《提請人民法院依法處置涉案財物清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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