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懷檢一部刑訴〔2020〕374號
被告人盧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403211982********,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懷遠縣**鎮(zhèn)**街**巷**號,現住安徽省懷遠縣**花園**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懷遠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14日被懷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懷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盧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0時11分許,被告人盧某某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在懷遠縣榴城鎮(zhèn)境內沿乳泉大道自東向西行至與榴花路交叉路口處,遇紅燈左轉彎駛入榴花路時,與沿乳泉大道自西向東遇紅燈駛入交叉路口處余某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余某某受傷并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懷遠縣交通管理大隊認定:盧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經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盧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0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書證;
2.被害人余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盧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皖民正毒鑒字[2020]第228號等鑒定意見;
5.懷遠縣公安局制作的現場勘查筆錄;
6.視聽資料一份。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盧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盧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 韓宇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盧某某現羈押于懷遠縣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
4.卷宗貳冊、光盤壹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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