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雁檢訴刑訴〔2019〕627號
被告人卡某某,男,維吾爾族,1987年**月**日出生,文盲,居民身份證編號:6529011987********,戶籍所在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阿克蘇市**街道**路**號**單元**室。2016年7月25日因犯盜竊罪被西安市未央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16年8月4日刑滿釋放。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盜竊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卡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18時許,被告人卡某某騎電動車載其妻子麥某某來到本市高新二路與南二環(huán)交叉口附近,后其沿南三環(huán)行駛期間多次停車,讓麥某某就地等候,卡某某在此期間先后尾隨三名被害人各盜得手機一部。當日,卡某某因形跡可疑被公安機關抓獲。經認定:三部被盜手機價值共計人民幣3700元。破案后,贓物已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具體內容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26日18時許,被告人卡某某使用上述方法在西安市高新區(qū)高新二路與南二環(huán)交叉處附近人行道,從被害人王某某的右側上衣口袋內盜得藍色“華為”牌榮耀V9型手機一部。
22019年2月26日18時許,被告人卡某某使用上述方法在白沙路與南二環(huán)交叉口附近,從被害人楊某某上衣左側口袋內盜得黑色“小米”8型手機一部。
32019年2月26日18時許,被告人卡某某使用上述方法在本市白沙路與南二環(huán)交叉口附近,從被害人張某某上衣右側口袋內盜得粉色“小米”牌8型手機一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報案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扣押物品清單、領條、價格認定結論、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等;
2.被害人王某某、楊某某、張某某的陳述;
3.證人麥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卡某某的供述;
5.提取筆錄、辨認筆錄、指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多次扒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被告人卡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累犯;坦白;贓物已追回。故建議對被告人卡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二個月左右,并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戴瓊英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卡某某現(xiàn)羈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從寬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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